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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150号

马某某与秦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某某,秦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秦某某,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某某、张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某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苏杰

审 判 员  李 鑫

代理

审判员  吴芮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解德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