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1374号原告张栋林,男,汉族。被告宋涛,男,汉族。
原告张栋林诉被告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栋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张栋林负担。
审判员 刘 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吴灵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