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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3民初833号

叶润军与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防城分公司、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叶润军,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防城分公司,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3民初833号

原告:叶润军,男,1981年9月24日生,汉族,现住防城港市港口区。

被告: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防城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50603200007312,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路120号。

负责人:丘永传,店长。

被告: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50602200004682,,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黄大光,董事长。叶润军诉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防城分公司、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叶润军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润军负担。

审判员  何惠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梁炉丹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