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3民初833号
原告:叶润军,男,1981年9月24日生,汉族,现住防城港市港口区。
被告: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防城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50603200007312,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路120号。
负责人:丘永传,店长。
被告: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50602200004682,,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黄大光,董事长。叶润军诉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防城分公司、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叶润军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润军负担。
审判员 何惠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梁炉丹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