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02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施小晔与被执行人徐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施小晔,徐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578号申请执行人施小晔,男,1978年11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健,男,1978年10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施小晔与被执行人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玄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报局长批准,本院作出的(2015)玄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玄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顺光执行员  汪礼兵执行员  周 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