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1刑更883号

黄某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刑更883号罪犯黄某,于广西蒙山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五监区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了(2015)蒙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报称,罪犯黄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取得较好成绩,确有悔改表现。为证实以上事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提供了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

经审理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呈报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甘怀新

审判员  谭洪生

审判员  于克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左 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