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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刑更623号

崔耀艺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耀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刑更623号罪犯崔耀艺,曾用名崔承坤,男,199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湛廉法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耀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2014年11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崔耀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9日提出给予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耀艺在案发后由家属代为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4万元,得到被害人父母的谅解。在服刑考核期间,该罪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崔耀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崔耀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虹

审 判 员  欧卫慧

代理

审判员  龙俊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邓夕茗陈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