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1329号申请保全人周友利,女,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毛易镇金竹山电厂40栋021号。身份证号:。被保全人王行富,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城北办事处铁北北路90号。身份证号码:。被保全人杨益平,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毛易镇金竹山电厂预制场5栋3单元002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周友利与被保全人王行富、杨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周友利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王行富、杨益平的财产在价值4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案外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向申请保全人出具保单一份为本次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周友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王行富、杨益平的财产在价值4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或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或扣押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或扣押。
审判员 刘 婕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章露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