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103号原告榆次区郭家堡乡小东关村民委员会,地址榆次区郭家堡乡小东关村。法定代表人王东喜,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和平、蔺芳芳,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计宝,男,195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榆次区郭家堡乡小东关村村民,住。本院受理原告榆次区郭家堡乡小东关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计宝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腾空位于小东关村的房院一处,并将宅基地及相关证件交回原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并未签订相关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属本院民事案件受理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榆次区郭家堡乡小东关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240元,共计34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武丽强
审判员 张为民
审判员 牛建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