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2567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8292337-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青六南路10.12.14号。负责人童燕华。被执行人杭州葛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36701-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新南村。法定代表人葛淼林。被执行人葛淼林,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高红,女,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执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与杭州葛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葛淼林、高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胜伟
审 判 员 盛红梅
代理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剑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