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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2699号

王荣国与何先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荣国,何先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699号

原告:王荣国,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俊俊,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先芳,女,1967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国诉被告何先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国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王荣国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王荣国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荣国负担。

审判员  许华珍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