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699号
原告:王荣国,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俊俊,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先芳,女,1967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国诉被告何先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国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王荣国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王荣国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荣国负担。
审判员 许华珍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