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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2824号之一

石俊喜与张玉海、李玉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俊喜,张玉海,李玉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2824号之一

原告:石俊喜。

被告:张玉海。

被告:李玉苹。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俊喜与被告张玉海、李玉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俊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1元,减半收取515.5元,由原告石俊喜负担。

审判员  丁立吨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