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2824号之一
原告:石俊喜。
被告:张玉海。
被告:李玉苹。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俊喜与被告张玉海、李玉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俊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1元,减半收取515.5元,由原告石俊喜负担。
审判员 丁立吨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冬冬 关注公众号“”
石俊喜与张玉海、李玉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2824号之一
原告:石俊喜。
被告:张玉海。
被告:李玉苹。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俊喜与被告张玉海、李玉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俊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1元,减半收取515.5元,由原告石俊喜负担。
审判员 丁立吨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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