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986号
原告:蔡爱萍,女,194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王盛彬,男,194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陈鹏程,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爱萍与被告王盛彬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爱萍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爱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爱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76元,减半收取3638元,由原告蔡爱萍负担;案件受理费2450元,退还被告王盛彬。
审判员 谢慧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贾心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