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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执1089-1号

张思贵申请执行张思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思贵,张思营,张保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1执1089-1号申请执行人张思贵,男。被执行人张思营,男。被执行人张保振,男。本院在执行张思贵与张思营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1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思营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思营有建筑架材一宗、搅拌机6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思营所有的建筑架材一宗、搅拌机6台(品种、数量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张思营负责保管。不得买卖、转移、损坏、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兴臣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赵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