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1081号申请人岳X1,女,1962年12月21日出生。申请人岳X2,女,1965年8月28日出生。申请人岳X3,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申请人刘X,女,1943年5月5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岳X1、岳X2、岳X3、刘X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9月7日经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继承人岳X4名下位于西城区(原宣武区)三义东里X号楼X号(房产证号:宣更成字第X**号)房屋归刘X(身份证号×××)、岳X1(身份证号×××)、岳X2(身份证号×××)、岳X3(身份证号×××)按份共有,其中刘X占八分之五份额,岳X1占八分之一份额,岳X2占八分之一份额,岳X3占八分之一份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岳X1、岳X2、岳X3、刘X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经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葛明柱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润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