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国龙,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打工,住隆德县。被执行人贺成,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何国龙申请执行贺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贺成去向不明,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我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小型汽车一辆已被我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何国龙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6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16086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晓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马立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