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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7144号

深圳市协力兴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友联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协力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友联光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7144号

原告:深圳市协力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红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友联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

法定代表人:汪明康。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协力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协力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永  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里奕(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