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7144号
原告:深圳市协力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红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友联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
法定代表人:汪明康。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协力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协力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永 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里奕(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