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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执466号

左仕斌申请执行江文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左仕斌,江文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3执466号

申请执行人:左仕斌,男

被执行人:江文林,男。申请执行人左仕斌与被执行人江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2015)泾民一初字第0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60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5元、执行费87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江文林有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从2016年9月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江文林工资1500元,直至提满60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5元、执行费876元【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户名: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友葆

审判员  汪小传

审判员  秦建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戴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