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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行审44号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与长春满客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学府分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丁晓忠,陈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03行审4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张欲非,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佳音,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副主任科员。被执行人长春满客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学府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代表人李昌满。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哈)环罚[2015]第3151295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哈)环罚[2015]第3151295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使用燃煤锅炉未采取清洁能源或并入集中供热管网为由,其行为违反了《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哈尔滨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试行)》规定,于2015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分别送达了哈环罚听告字[2015]第3150426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哈环罚告[2015]第3150516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5年12月11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哈)环罚[2015]第3151295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缴纳罚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哈)环罚[2015]第3151295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哈)环罚[2015]第3151295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王炳跃

人民陪审员  李金鸽

人民陪审员  于 群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