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4执222号行人河南省豫东起重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如修,系董事长。被执行人乌海市万象镍合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跃平,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东起重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乌海市万象镍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做出的(2016)内0304民初1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304民初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林 俊
审判员 塔斯少布
审判员 田 利 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周 进 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