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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3民初791号

罗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罗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3民初791号

原告:罗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水云,衡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刘某,女。

原告罗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罗某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理由充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旷曲宇二0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郭运栋校对责任人:旷曲宇 打印责任人:郭运栋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