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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981号

任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981号被执行人任香。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任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香交纳罚金10000元。但被执行人任香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1执981号罚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可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 强

审 判 员  梁 军

审 判 员  文罗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许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