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3723号罪犯陈静,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温永刑初字第4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静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69.9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静准予减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8日至2016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 革
审 判 员 赵绍庆
审 判 员 吴益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记员 陈兰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