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更1178号罪犯邹亚东。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罪犯邹亚东因吸食毒品于
二○一四年三月六日被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赌博于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被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同年二月十三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五年五月八日作出(2015)芝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亚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6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将该犯的基本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且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3个月8天,已兑现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释放。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邹亚东减刑释放,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邹亚东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上述事实有罪犯邹亚东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邹亚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邹亚东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淑美
审 判 员 张婷婷
代理
审判员 刘光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