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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行初87号

柳智灼与连江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智灼,连江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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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闽03行初87号原告柳智灼,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孙晓阳,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连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法定代表人郑立敏,代县长。委托代理人杨孝纯,连江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程琪,福建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柳智灼不服被告连江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同月27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柳智灼,被告连江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孝纯、程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0月26日,被告的下设机构福州东绕城高速公路(连江段)征地拆迁指挥部对原告柳智灼申请公开“征地补偿分户明细表”作出答复:该信息其没有,其仅将补偿款统一发放到土地所有权单位、即村委会,分户丈量及补偿款发放由所在村镇执行。

原告柳智灼诉称:其作为福州东绕城高速公路(连江段)建设项目��被征收对象,为确认该项目征收补偿的合法性,向被告连江县人民政府下设的福州东绕城高速公路(连江段)征地拆迁指挥部申请公开“征地补偿分户明细表”,该指挥部答复没有该信息,不予公开。原告认为,根据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东绕城高速公路连江段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等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该指挥部应保存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而不予公开,属于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撤销该指挥部的答复、并判令其公开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原告柳智灼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信息公开申请表、2.邮寄单,欲证明原告向被告的下设机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实;3.指挥部的答复,欲证明被告的下设机构没有按照原告的要求进行答复,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4.关于连江县人民政府成立福州东绕城高速公路(连江段)征地拆迁指挥部的通知,欲证明福州东绕城高速公路(连江段)征地拆迁指挥部是被告下设机构的事实;5.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东绕城高速公路连江段土地、房屋及附着物等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6.连江县人民政府及琯头镇人民政府对其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7.《福州东绕城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连江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8.指挥部的公示,欲证明该指挥部有制作并保存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的事实。

被告连江县人民政府辩称:1、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所申请的信息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没有诉权;2、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其下设的拆迁指挥部制作保存,且该指挥部已告知其应该向所在的镇政府申请公开或村委会查询。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法定期限内被告连江县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欲证明原告向福州东绕城高速公路连江段征地拆迁指挥部申请公开征地拆迁明细表;2.福州东绕城高速公路连江段征地拆迁指挥部的答复书,欲证明该指挥部依据法律规定对原告进行答复,并告知原告可以向琯头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要求公开信息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原告柳智灼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连江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对原告柳智灼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4的真实性、证明对象没有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答复书已经对原告作出答复,指挥部已经履行了职责;对证据5的真实性、证明内容没有异议,但指挥部保存的是征收房屋的材料,而土地分户补偿是由村委会决定的,指挥���没有制作保存该材料;对证据6连江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真实性没有异议,琯头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该证据所征收的是房屋,并非土地;对证据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该公示的是房屋并非土地征收补偿。本院对原告柳智灼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2、4真实有效,予以采信;证据3系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该证据证明被告下设的指挥部制作、保存的是征收房屋的补偿材料,并非征地补偿材料;证据6是连江县人民政府、琯头镇人民政府对原告申请公开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的答复,该证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不予采信;证据7、8所证明的均是指挥部制作保存的征收房屋补偿材料,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不予���信。本院对被告连江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该证据真实合法,且原告均无异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2日,原告柳智灼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为确认福州绕城公路东南段(连江县)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合法性,向被告连江县人民政府下设的福州东绕城高速公路(连江段)征地拆迁指挥部申请公开征收补偿分户明细表。同月26日,该指挥部给原告柳智灼书面答复:“你要求公开的征收补偿分户明细表我部没有,我部作为县东绕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指挥部仅将补偿款统一发放到土地所有权单位,即村委会。分户丈量及补偿发放由所在村镇执行。”原告柳智灼不服,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柳智灼作为被征收对象,向福州东绕城高速公路(连江段)征地拆迁指挥部申请公开征收补偿分户明细表,进而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其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被告连江县人民政府认为其与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没有诉权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福州东绕城高速公路(连江段)征地拆迁指挥部作为连江县人民政府的下设机构,其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当事人对其作出行政行为不服,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故连江县人民政府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适格。原告柳智灼申请公开“征地补偿分户明细表”并非由被告组建的征迁指挥部制作及保存,且该指挥部在接到原告的申请后,依法向其说明并告知该信息的制作及保存单位,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故原告请求撤销该答复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柳智灼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柳智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开赐

代理

审判员  李国洪

人民陪审员  郑金姐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琪附:所引用相关法律依据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根据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