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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2民初2337号

许良杰与邱正东、邱梦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许良杰,邱正东,邱梦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2337号原告许良杰,男,汉族,1986年4月2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浉河区。被告邱正东,男,汉族,1986年6月26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邱梦月,女,汉族,1989年10月23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良杰与被告邱正东、邱梦月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良杰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良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许良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良杰承担。

审判长  张黎明

审判员  姚保国

审判员  潘航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黄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