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2337号原告许良杰,男,汉族,1986年4月2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浉河区。被告邱正东,男,汉族,1986年6月26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邱梦月,女,汉族,1989年10月23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良杰与被告邱正东、邱梦月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良杰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良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许良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良杰承担。
审判长 张黎明
审判员 姚保国
审判员 潘航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黄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