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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民初840号

徐某与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3民初840号

原告:徐某。

被告:栾某,小学。本院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梁广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亓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