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0431号
申请执行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被执行人:北京福思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铁匠营村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全淑珍。
被执行人:侴馨冉,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在执行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福思特物流有限公司、侴馨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福思特物流有限公司、侴馨冉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福思特物流有限公司、侴馨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福思特物流有限公司、侴馨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瀚文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李小滨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崔少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