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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执字第1294号

张珍林与淮安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珍林,淮安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1294号申请执行人张珍林,男,汉族,1982年10月3日生,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淮安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943095-0,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珍林与淮安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没有车辆登记,虽有工商登记,但没有对外投资。本院已和他案合并查封被执行人房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保证金。冻结的保证金系工程质量保证金,因在公示期内小区业主委员会反馈了小区的相关工程质量问题,故该保证金暂时无法扣划;查封的房屋已另案处置,暂未处置完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处置房屋需要一定时间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房屋处置完毕,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蓉

审 判 员  罗春国

代理

审判员  周 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姚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