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21执443号申请执行人冼凤华,男,1955年6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叶梅香,女,1956年12月20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河紫法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冼凤华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冼凤华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请求撤回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621执44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伟鸿
审判员 张锐光
审判员 江火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贺威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