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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1执443号

冼凤华诉叶梅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冼凤华,叶梅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21执443号申请执行人冼凤华,男,1955年6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叶梅香,女,1956年12月20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河紫法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冼凤华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冼凤华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请求撤回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621执44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伟鸿

审判员  张锐光

审判员  江火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贺威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