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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6526号

魏××与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6526号

原告:魏××,无职业。

被告:史××,无职业。

原告魏××诉被告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魏××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连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文君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