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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2403号

朱明疆与林明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明疆,林明香,邵家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2403号

原告:朱明疆,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宾、卢长昌,福建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明香,女,196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第三人:邵家全,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原告朱明疆诉被告林明香、第三人邵家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明疆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明香、第三人邵家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明疆自愿撤回对被告林明香、第三人邵家全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疆撤回对被告林明香、第三人邵家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明疆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金 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