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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执字第428号

李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428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山丹县农民。

被执行人:徐某某,山丹县居民。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山民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1320元,未执行标的3132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徐某某只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25.34元,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向工商、车辆、房屋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冻结被执行人徐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后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文

审判员 韩丽敏

审判员 花剑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昱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