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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执148号

赵二娥与辛树增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二娥,辛树增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赵二娥,女,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辛树增,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6民终58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赵二娥与辛树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冀06民终58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2016)冀0632执148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建军

审判员  韩铁强

审判员  张志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