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赵二娥,女,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辛树增,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6民终58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赵二娥与辛树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冀06民终58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2016)冀0632执148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建军
审判员 韩铁强
审判员 张志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