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77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月份,被告人黄某在瑞安市塘下镇提供本人照片及姓名,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指使他人为自己伪造了一张居民身份证(姓名黄某,公民身份号码××)。2、2015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在温州市龙湾区梅头汽车站附近,拾到一张驾驶证(姓名欧某),即将自己的照片贴在驾驶证上归其使用。3、2016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在贵州省贵阳市火车站附近,提供本人照片及姓名,以40元的价格指使他人为自己伪造了一张居民身份证(姓名黄某,公民身份号码××)。2016年8月1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在瑞安市仙降街道仙降村仙利达宾馆×××号房间内被抓获,上述两张身份证、一张驾驶证被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董某的证言、抓获经过、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居民身份证鉴别书、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指使他人为自己伪造居民身份证,并变造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记员 林余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