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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2770号

郑钦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钦心,于广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2770号申请执行人郑钦心,女,1985年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于广远,男,1989年3月1日出生。郑钦心与于广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1305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于广远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郑钦心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于广远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于广远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郑钦心依据(2015)西民(商)初字第130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全部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郑钦心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于广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13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于广远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郑钦心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 晶

审 判 员  程中涛

代理

审判员  孙晓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樊 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