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0441号
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路新华书店8楼。
法定代表人:董小辉。
委托代理人:王海兵。
被告:江桔花。
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桔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