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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行审346号

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与徐占强、徐秋芬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徐占强,徐秋芬,徐井龙,孟红卫,杨长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09行审346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地址保定市徐水区。

法定代表人:王伶亚,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徐占强,群众。

被执行人:徐秋芬,群众。

被执行人:徐井龙,群众。

被执行人:孟红卫,群众。

被执行人:杨长春,群众。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徐国土资)罚字(2016)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了(徐国土资)罚字(2016)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2014年1月,孟红卫、杨长春与徐占强、徐秋芬、徐井龙签订《土地长期转让协议合同》,将自家承包地共计4.895亩以391600元(其中孟红卫转让金280000元,杨长春转让金111600元)的价格转让给答占强、徐秋芬、徐井龙。2015年8月,徐占强、徐秋芬、徐井龙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该宗地动工建房,现已建成二十一间北房地基,彩钢棚一座,房屋十五间,总建筑面积1044.74平方米,围墙长44.59米,实占3.52亩(属基本农田,不符合徐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非法转让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处罚:

一、没收孟红卫违法所得款280000元,并处罚款139000元;没收杨长春违法所得款111600元,并处罚款55000元;

二、限徐占强、徐秋芬、徐井龙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52亩基本农田上新建的二十一间北房地基,彩钢棚一座,房屋十五间,总建筑面积1044.74平方米,围墙长44.59米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对徐占强、徐秋芬、徐井龙共处罚款195000元。被执行人徐占强、徐秋芬、徐井龙、孟红卫、杨长春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徐占强、徐秋芬、徐井龙、孟红卫、杨长春作出的(徐国土资)罚字(2016)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徐国土资)罚字(2016)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由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春

审判员  张会义

审判员  刘晨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世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