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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9041号

周伟与王二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伟,王二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9041号原告周伟,居民。被告王二春,居民。原告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磊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艳

书 记 员  司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