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9041号原告周伟,居民。被告王二春,居民。原告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磊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艳
书 记 员 司笑笑 来自:
周伟与王二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9041号原告周伟,居民。被告王二春,居民。原告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磊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艳
书 记 员 司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