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7237号
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8147493-X),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开区双北路187号附22号。
法定代表人:彭期银,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富宏,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特别授权)。
被告:张申星,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申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钰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谢友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