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3170号
原告: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方与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铁明,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非,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流勇,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张云珠,女,195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流勇、张云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慧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