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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民初3170号

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流勇、张云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流勇,张云珠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3170号

原告: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方与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铁明,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非,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流勇,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张云珠,女,195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流勇、张云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慧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