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1405号之一
原告:黄柏梅,男,1970年4月4日生,汉族,经商,住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山,福建宝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仙游县。
法定代表人:陈玉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国,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柏梅与被告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柏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交纳2570元,由原告黄柏梅负担。
审 判 长 梁承球
审 判 员 罗利荣
人民陪审员 丘明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钟晓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