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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刑初107号

韦俊边、熊定机等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吉某甲,沙某,韦俊边,熊定机,韦某甲,韦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