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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4民初914号

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政信用社与被告吴秀琼、陈国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政信用社,吴秀琼,陈国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4民初914号

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政信用社。营业场所:石棉县迎政乡八牌村一组。

负责人:徐立。

被告:吴秀琼,女,汉族,1957年2月17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陈国云,男,汉族,1950年6月12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

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政信用社与被告吴秀琼、陈国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政信用社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政信用社自愿撤回对被告吴秀琼、陈国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政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政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杨华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周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