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5946号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三村6号1栋,注册号91500107709484815R。法定代表人邓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波(系公司员工),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2日,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赵兴楠(系公司员工),女,汉族,生于1988年6月21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刘信梅,女,汉族,生于1976年4月2日,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信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已缴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国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