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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刑初650号

王兴���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王兴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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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65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兴凯,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满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牟全民,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兴凯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劲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兴凯及其辩护人牟全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被告人王兴凯虚构自己是黑龙江省公安厅经侦支队领导,以能为邬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骗取邬某某妻子孟某某30���元。事后经孟某某多次催要,王兴凯拒不还款。赃款被其全部挥霍。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王兴凯犯诈骗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王兴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兴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王兴凯行为构成诈骗罪无异议,但提出王兴凯系初次犯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积极退还赃款,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被告人王兴凯虚构其是黑龙江省公安厅经侦支队的领导,以能为邬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骗取邬某某妻子孟某某现金30万元,后王兴凯并没有为邬某���办理取保候审事宜。事后经孟某某多次催要,王兴凯拒不退款。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11日将王兴凯抓获。现王兴凯家属已将赃款30万元返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在侦破邬某某、孟某某骗取贷款案件中发现,王兴凯于2015年冒充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干部,以能帮助邬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骗取孟某某30万元。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11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将王兴凯抓获。证据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王兴凯的身源情况,其无前科劣迹。证据三、照片、扣押单:公安机关对2016年1月11日在被告人王兴凯的车内查获的黑龙江省公安厅通行证、警察制服等物品,予以扣押。证据四、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扣押单及情况说明:2016年1月12日扣押了王兴凯���属返还的诈骗款30万元,并说明此款将随同邬某某、孟某某集资诈骗、贷款诈骗案一并处理。证据五、哈尔滨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邬某某诈骗罪案件中无与王兴凯诈骗案相关材料。证据六、证人邬某某的证言:2014年初他和中国绿色发展基金会秘书长与王兴凯一起吃饭,王兴凯自称是黑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的一个处长,并表示以后有什么困难可以帮忙,就这样认识了王兴凯,之后因为民事纠纷他和妻子孟某某到哈尔滨市开发区的一个小区王兴凯家找过王兴凯,并给孟某某介绍王兴凯是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的处长,但是纠纷没解决就被抓了。2014年年末被抓后,他通过律师告诉孟某某找王兴凯帮忙办理取保候审,后来律师告诉他孟某某正在找王兴凯办理取保候审,让他放心。证据七、证人佟某某的证言:2014年一次吃饭邬某某介绍认识了省公安厅干部王兴凯,王兴凯也自称是黑龙江省公安厅的。大概2015年春节前后,孟某某和他说找省公安厅的王兴凯给邬某某办理取保候审,需要办事款30万元,向他借钱,他相信王兴凯就是省公安厅的干部,就从其银行卡里取了30万元现金借给了孟某某。过几天孟某某打电话告诉他30万给王兴凯了,王兴凯也同意给邬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之后他找孟某某要过30万,孟某某让他不要着急,直到现在30万元也没还。他借给孟某某30万之前,大概2014年末,他和孟某某在一个茶室找过王兴凯,王兴凯当时表示可以试一试,王兴凯还和他们讲自己亲自办理过的好多案子,让他对王兴凯是省公安厅干部的身份深信不疑。证据八、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09年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王兴凯,王兴凯自称是黑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的处长,当时王兴凯开着一辆牌照为某某开��的省公安厅号段的车,所以他对王兴凯是省公安厅干部的身份深信不疑。他和王兴凯没有过往来。证据九、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王兴凯是邬某某的朋友,邬某某出事前就给她介绍过王兴凯是黑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的。2015年1月邬某某被拘留后,他找王兴凯说了邬某某的事,王兴凯说认识刑侦支队的领导,并自称和刑侦支队的李队长聊了3个多小时,说事不太好办,第二天在开发区对面王兴凯家小区楼下一个饭店吃的饭,她朋友佟某某陪她去的,见面时王兴凯穿的警服,当时王兴凯说和刑侦支队的领导都很熟,在看守所能找人照顾照顾,还说肯定能办好。2015年2月份王兴凯主动打电约她在开发区王兴凯家见面,见面后说让他拿30万元,疏通一下可以办取保候审。她在佟某某那里借了30万元现金,用一个纸袋装着,到王兴凯家进屋时把纸袋放在餐桌椅子下方���和王兴凯说了一会话,临走时她告诉王兴凯钱放这了。30万元是王兴凯主动找她要的,后来找王兴凯要钱,王兴凯一直说找人办事让等等,可到现在也没有结果。后来找王兴凯要钱,王兴凯说给领导了,具体哪个领导也不说。证据十、被告人王兴凯的供述:2012年他和邬某某在一个饭局上通过王某认识,王某介绍他是黑龙江省公安厅的,他当时就默认了,实际他不是。2015年1月孟某某打电话说邬某某被刑事拘留了,问她能不能办取保候审,他说见面说吧,过了几天孟某某和佟某某到他家(哈尔滨市南岗区)找他,三人在他家楼下一个饭店吃的饭,他让赶紧破产还债,然后再一起研究取保候审的事,邬某某的事他能帮着出主意,有什么事可以一起商量,2015年2月份一天孟某某早上8点多去的他家,给他送一个安利的净化器,他俩说了一会儿邬某某的事孟某某就���了,孟某某走后他发现一个兜子,里面有30万元现金,他将这30万元存在他的银行卡里了,没给办事用,实际他办不了取保候审这事,但后来孟某某找他要这30万元,他没给退,想自己占有这笔钱。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兴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王兴凯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返还,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兴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冬梅

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