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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民初238号

原告严正军诉大邑县商业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正军,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商业机械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9民初238号原告严正军。委托代理人樊刚勇(特别授权),四川颂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商业机械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法定代表人张应康,厂长。委托代理人付洪祥(特别授权),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严正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商业机械厂的起诉,属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正军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商业机械厂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严正军负担。

审 判 长  左学清

审 判 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刘晓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彭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