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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956号

林荣强与伊宝玉、王晓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林荣强,伊宝玉,王晓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956号

原告:林荣强(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331962********)。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宝玉(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77********),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被告:王晓丽(公民身份证号码3710821984********)。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鉴,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荣强与被告伊宝玉、王晓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林荣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荣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荣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林荣强负担。

审判员  刘淑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戚峰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