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956号
原告:林荣强(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331962********)。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宝玉(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77********),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被告:王晓丽(公民身份证号码3710821984********)。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鉴,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荣强与被告伊宝玉、王晓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林荣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荣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荣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林荣强负担。
审判员 刘淑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戚峰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