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3062号
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17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0361647-6。
法定代表人:薛榕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悦峰、何奔翔(实习),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志升,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被告曾志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傅建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