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保162号
申请人:杨海燕,女,1982年4月5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
申请人:闫飞,男,197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
申请人杨海燕因与被申请人闫飞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闫飞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自2016年9月起,除每月为被申请人闫飞留存生活费人民币700元外,对其其余工资及奖金收入予以冻结,至满人民币30000元时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辛立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