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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保162号

申请人杨海燕与被申请人闫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海燕,闫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保162号

申请人:杨海燕,女,1982年4月5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

申请人:闫飞,男,197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

申请人杨海燕因与被申请人闫飞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闫飞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自2016年9月起,除每月为被申请人闫飞留存生活费人民币700元外,对其其余工资及奖金收入予以冻结,至满人民币30000元时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辛立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