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1835号
原告:如皋市龙新家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仙鹤路1号龙新家园6幢101室。法定代表人吴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林泉,如皋市皋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仁建,业委会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田国成。
原告如皋市龙新家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田国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如皋市龙新家园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皋市龙新家园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如皋市龙新家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裴 培
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
人民陪审员 张春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蒋浩楠